(2016)黑09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城同发焦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同发焦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206号原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XX,七煤公司法律科科长被告:海城同发焦化厂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厂长原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城同发焦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城同发焦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企业信息,经查国家工商局红盾网网站,该企业无注册信息,本院与原告共同去辽宁省海城市实地调查无该企业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明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