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执异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崔永健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健,沈阳黑龙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异17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崔永健,男,朝鲜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黑龙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沈法执字第68号,中止后恢复执行案号为(2013)沈中执恢字第120号。2016年4月8日,崔永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崔永健称:因申请人系借款购买的债权,急需资金偿还借款,在执行法官承诺会继续执行案件的情况下,申请人于2013年6月4日才签署了执行法官准备好的材料,收取了部分执行款,近日,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贵院将本案违法作了执行结案处理,同时发现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09)沈法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认为贵院在执行本案中有诸多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请求予以纠正,继续执行(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沈阳黑龙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依据该判决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沈法执字第68号,中止后恢复执行案号为(2013)沈中执恢字第120号。执行过程中,崔永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09)沈法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崔永健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3年6月4日,崔永健因沈阳黑龙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被政府拆迁,本案拆迁补偿款600余万元已经到账,要求法院依法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查封,结束该案的执行而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本院已于2013年6月19日结案。现崔永健请求继续执行(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崔永健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雪春审 判 员 杨 晶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笑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