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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君与陈涧堂、金苗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涧堂,陈君,金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涧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钢,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君。原审被告:金苗娟。上诉人陈涧堂为与被上诉人陈君、原审被告金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红焰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涧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涧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陈涧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