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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印锋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81号罪犯张印锋,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印锋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印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印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印锋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二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印锋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印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