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立奎与杨久生、杨国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奎,杨久生,杨国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1826号原告:杨立奎,农民。被告:杨久生,农民。被告:杨国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奎诉被告杨久生、杨国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奎于2016年4月22日以先行找村委会协商、暂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立奎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