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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立奎与杨久生、杨国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奎,杨久生,杨国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1826号原告:杨立奎,农民。被告:杨久生,农民。被告:杨国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奎诉被告杨久生、杨国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奎于2016年4月22日以先行找村委会协商、暂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立奎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