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刑初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刑初第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以来,薛某某(已判)纠集他人多次在驻马店市高铁站附近、汝南县罗店乡、水屯镇境内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五次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获利二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某、孙某某、余某某、耿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主动到赌场提供“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使得赌博行为得以完成和继续,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