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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执复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雷瑞峰、田振标等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瑞峰,田振标,陈小通,吕便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复2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雷瑞峰,农民。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田振标,农民。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陈小通,农民。申请执行人吕便匣,农民。申请复议人雷瑞峰、田振标、陈小通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三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行修理更换了被三被执行人损坏的绝大部分门窗、玻璃,尚有小部分被损坏的门窗、玻璃未被修理更换。三被执行人应当对未修理更换的部分损坏财产进行修理更换,对申请执行人自行修理更换的绝大部分损坏的财产折价赔偿。三被执行人提出的判决内容无法履行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三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雷瑞峰、田振标、陈小通称,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2执异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三人异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1、申请执行人吕便匣已经将损坏的门窗、玻璃自行全部更换为塑钢门窗和新材质玻璃,其原有门窗的尚存部分已不存在,其材质、规格标准已经失去参照,导致(2015)保民一终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无法履行。2、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2执异2号执行裁定认定“对申请人自行修理更换的绝大部分损坏的财产折价赔偿”改变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查明,吕便匣诉雷瑞峰、田振标、陈小通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保民一终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雷瑞峰、田振标、陈小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损坏的上诉人吕便匣家的门窗、玻璃按原有门窗尚存部分的材质、规格标准修理、更换完毕。”。2016年1月20日经吕便匣申请安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其他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一致。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天气寒冷,方便居住,申请人吕便匣于2016年春节前自行修理更换了绝大部分门窗、玻璃,执行法院认定三被执行人对未修理更换的部分损坏财产进行修理更换,对申请执行人自行修理更换的绝大部分损坏财产折价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雷瑞峰、田振标、陈小通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雷瑞峰、田振标、陈小通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斌审 判 员  赵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子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