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平果县如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县如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644号原告平果县如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凌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县如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果县如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果县如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平果县如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艳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常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