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行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君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侵犯经营自主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君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行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锡林浩特市君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硝矿)。法定代表人郭君,董事长。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君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诉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侵犯经营自主权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5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君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对法律错误理解,认定事实错误,被诉的两份会议纪要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命令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不予立案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或指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的会议纪要是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对所属相关部门的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可诉性。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旭军代理审判员  任慧卿代理审判员  陈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