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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佟青林与哈尔滨邦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青林,哈尔滨邦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836号原告佟青林,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邦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6号外贸大厦404室。法定代表人刘军林,男,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吴俊高,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佟青林与被告哈尔滨邦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在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者纠纷,且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乙方(哈尔滨邦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写明乙方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6号外贸大厦404室,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