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籁克印象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李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籁克印象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李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5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籁克印象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天泰北双苑10号楼1006底商。法定代表人刘和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李,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楠,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良,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籁克印象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籁克印象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8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全奕颖担任审判长,法官高娜、法官田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籁克印象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李楠于2014年8月3日入职籁克印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李楠与籁克印象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个人矛盾,便趁办公室主任不在之时将公司留存的合同取走,之后因个人原因离职,以找工作为由要求办公室主任为其开具离职证明。李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籁克印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综上,籁克印象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籁克印象公司无需支付李楠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018.25元;籁克印象公司无需支付李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李楠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籁克印象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楠于2014年8月3日入职籁克印象公司,担任运营总监职务,最后工作至2015年4月7日。在职期间,籁克印象公司未为李楠缴纳社会保险。关于工资情况,籁克印象公司主张李楠月工资10000元,为证明其主张,向该院提交2015年工资表一份,显示李楠应发工资10000元。李楠认可上述工资表的真实性,但主张其月工资15000元,就其主张,未向该院提交相关证据。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籁克印象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李楠将劳动合同拿走了,为证明其主张,向该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李楠的保密协议等。李楠不认可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主张证人是公司的员工,具有利害关系;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与本案无关。李楠主张双方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关于解除情况,籁克印象公司主张李楠因个人原因辞职,李楠将辞职报告拿走了。李楠主张因籁克印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口头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辞职。李楠以籁克印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10月8日,朝阳仲裁委做出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9064号裁决书,裁决:一、籁克印象公司支付李楠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1018.25元;二、籁克印象公司支付李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三、驳回李楠的其他仲裁请求。籁克印象公司不服诉至该院。一审法院认定:籁克印象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李楠月工资10000元,李楠认可该工资表的真实性,其虽主张月工资15000元,但就其主张,未向该院提交相关证据,该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该院采信籁克印象公司有关李楠月工资10000元的主张。籁克印象公司虽主张系李楠将劳动合同拿走了,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电子证据,缺乏客观性,从内容上看亦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其提交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缺乏关联性;其证人系该公司员工,存在利害关系。综合籁克印象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一审庭审情况,籁克印象公司主张李楠拿走了劳动合同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籁克印象公司应支付李楠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籁克印象公司主张系李楠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就其主张,未向该院充分举证,该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籁克印象公司确实存在未为李楠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李楠据此与籁克印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籁克印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楠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1018.25元;二、籁克印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三、驳回籁克印象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籁克印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籁克印象公司上诉称:籁克印象公司已经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且提供了籁克印象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足以证明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是同时签订的,不可能只签订保密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籁克印象公司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从中可以看出李楠为了报复籁克印象公司而将劳动合同取走。籁克印象公司还提交了证人证言。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籁克印象公司与李楠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李楠将劳动合同取走的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籁克印象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上诉费用由李楠承担。李楠服从一审法院判决,针对籁克印象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对籁克印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9064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籁克印象公司于一审期间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从内容上看并不足以证明李楠自认拿走了劳动合同;籁克印象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李楠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籁克印象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且一审法院综合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籁克印象公司关于李楠拿走劳动合同的主张,事实清楚,本院亦予确认。籁克印象公司的上诉主张和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籁克印象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籁克印象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全 奕 颖代理审判员 高 娜代理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莹书记员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