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兰彦苹与崔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彦苹,崔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033号原告兰彦苹,女,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厚锋,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艳芬,女,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原告兰彦苹与被告崔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经查:原告兰彦苹和被告崔艳芬共同出资以崔艳芬的名义与获嘉县大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两人所出资金80000元出借给获嘉县大志置业有限公司。现获嘉县大志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依据仅是由被告出具的,用于证明其出借的资金与被告出借的资金合并,以被告崔艳芬的名义共同出借给了获嘉县大志置业有限公司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既没有合同,也没有借款借据和付款凭证,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现获嘉县大志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彦苹对被告崔艳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逾期发生效力。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守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