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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米业仁、韦玉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米业仁,韦玉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561号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6号悉尼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少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红,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霞,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米业仁(系被告韦玉桂之夫),男,汉族,居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韦玉桂(系被告米业仁之妻),女,汉族,居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米业仁、韦玉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