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熙堂、倪乐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熙堂,倪乐英,赵春晖,赵松太,王大鹏,宋艳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585号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冠群,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熙堂。被告倪乐英。被告赵春晖。被告赵松太。被告王大鹏。被告宋艳美。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熙堂、倪乐英、赵春晖、赵松太、王大鹏、宋艳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2元,保全费1016元,均由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知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宫洵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