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骏与石运提、石运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骏,石运提,石运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王骏,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石运提,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石运礼,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王骏与被执行人石运提石运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石运提欠原告王骏租赁费70000元,违约金7000元,合计7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石运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运提给付欠款77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