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路桂柱、路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路桂柱,路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823号原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063736-6),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桂柱,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桂柱。被告路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桂柱、路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