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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067号原告祁某某,女,生于1995年7月4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张飞,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95年3月6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祁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