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汉中市龙岗学校与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龙岗学校,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龙岗学校。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炜,男,生于1970年10月29日,系汉中市艺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住南郑县阳春镇柳园村五组,系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汉中市龙岗学校申请执行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龙岗学校支付255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3月26日起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3日起本金1550000元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其中本金1000000元利息为46523.61元,本金1550000元利息为61076.46元);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8216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款项共计2690816.07元。因被执行人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龙岗学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郑县小南海镇的白果��水电站进行了查封。另查明,本院受理的南郑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由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给申请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0万及利息,汉中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执行中,依法划拨了担保人汉中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69万元并已支付给了申请人,剩余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均未偿还。在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位于南郑县小南海镇的白果坪水电站以人民币350万元价格变卖给汉中华鑫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华),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龙岗学校和另案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三方自愿协商,达成转让价款分配协议,即南郑县小南海镇白果坪水电站转让总价款3500000元,由申请人汉中市龙岗学校受偿2300000元,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偿1200000元,该变卖价款350万元由第三人汉中华鑫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入南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由南郑县人民法院按上述三方达成的协议分别向两案申请人支付受偿款。汉中市龙岗学校应享有的剩余款项及利息其自愿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不再申请执行。本案执行申请费20000元由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10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二���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南郑县小南海镇白果坪水电站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至第三人汉中华鑫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华鑫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上网许可及电费结算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汉军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