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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额敏县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王红芸买卖合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敏县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王红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额敏县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忠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腾光明,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红芸,女,汉族,额敏县农民,住该村。额敏县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王红芸买卖合同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的(2015)年额杰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额敏县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提供一份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额敏县人民法院的(2015)年额杰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玮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