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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周敬均与李万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敬均,李万明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335号原告周敬均,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0日。委托代理人唐光蕊,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万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敬均诉被告李万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敬均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敬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敬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交1300元,由原告周敬均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朝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