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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彦海与李福云、任学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海,李福云,任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张彦海。被执行人:李福云。被执行人:任学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海与被执行人李福云、任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菏牡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19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彦海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李福云、任学彬的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菏牡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彭 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鲁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