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952号原告许某某,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户某某,女,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不能证实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张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