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崇达、冷才慧申请执行商朝平、袁坐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达,冷才慧,商朝平,袁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李崇达,男,汉族,生于1943年1月2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执行人冷才慧,女,汉族,生于1947年12月2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商朝平,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袁坐勇,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叙永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崇达、冷才慧申请执行商朝平、袁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赔偿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商朝平、袁坐勇还应当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商朝平、袁坐勇的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商朝平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叙永县恒生纸业有限公司天池紫云再生纸厂因政策性关闭在叙永县经济和商务局享有应领取关闭补偿款及商朝平个人的存款共计465528.65元(其中机器设备变卖款为45800元、关闭补偿款为413828.65元、扣划商朝平的个人存款为5900元)。因被执行人叙永县恒生纸业有限公司天池紫云再生纸厂及商朝平作为被执行人系债务系列纠纷案,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并确定按债权比例分配上述执行款项,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崇达、冷才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按债权本金比例实际分配所得为29610元(其中垫缴的案件受理费4600元,债权分配所得25010元)。本院另一案件(陈昌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叙劳人仲���字【2014】第18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叙永县天池镇聚缘竹类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坐勇名下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拍卖价款为12000元,并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袁坐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珠江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500元,执行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崇达、冷才慧与另案申请执行人陈昌林书面同意,由陈昌林分配上述汽车拍卖款12000元,李崇达、冷才慧分配上述存款45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商朝平、袁坐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前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崇达、冷才慧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商朝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叙永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商朝平应继续履行(2014)叙永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1589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