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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田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沛,董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55号原告田沛,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世纪景源电器有限公司商务经理,现租住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40号昆仑小区5号楼4单元1楼西户。身份证号:6101111986********。被告董思敏,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西安分公司加油站站长,现住中国石化加油站(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西铜一级公路上)。身份证号:6104291986********。原告田沛诉被告董思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娅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沛、被告董思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10月通过网络认识,后于2014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2月13日生育一女董轩彤。由于其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被假象迷惑,婚后生活矛盾重重。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其和母亲照看。2016年元旦前,其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董轩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从孩子出生至今其父母见孩子的次数很少,其父母因想见孩子与原告父母产生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通过网络相识,后于2014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董轩彤。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6年1月1日,原、被告因琐事争执后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由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应认识到夫妻之间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努力改善,双方应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而不应坚持以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加之,目前孩子年幼,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爱护和照顾。综上,对于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沛要求与被告董思敏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