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刑初字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某甲、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刑初字134号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6年2月19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年5月16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仪刑初字第0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6年3月22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押回重审。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彭某甲、陈某和彭某乙、袁某、胡某(三人均已判决)交叉结伙在大丰、东台等地,采取乘隙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手机,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090元。其中,被告人彭某甲参与全部盗窃作案,价值人民币9090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作案1起,价值人民币286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彭某甲和彭某乙、袁某、胡某在原大丰市区商业街喜得龙服饰专卖店内,乘隙窃得被害人朱某现金人民币900元、紫色HTC牌S510b型手机1部,合计价值人民币3470元。2.2012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彭某甲和彭某乙、袁某、胡某在原大丰市中医院机关门诊内,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黑色iPhone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60元。3.2012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彭某甲、陈某和彭某乙、袁某在东台市海陵南路111号维罗纳纯银店内,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白色iPhone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60元。另查明:被告人彭某甲、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原判决刑满日期为2016年7月3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身份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押回重审报告书、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疾病证明书等;证人胡某、彭某乙、袁某、彭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朱某、张某、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彭某甲、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案部分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甲、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陈某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系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判决之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祥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素琴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