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赵君,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资中县。2016年1月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川01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扣押在案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赵君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君撤回上诉。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忠审 判 员 陈 娜代理审判员 杨承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