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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095号原告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航城工业区展丰工业园B2栋东座第3-5层。法定代表人王金凤。委托代理人袁志伟,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海,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6—16)6606室。法定代表人陈红荣。上列原告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274962.08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买卖合同价款274962.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42元(从还款协议书确认欠款的2015年10月3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年贷款利率4.75%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2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442元,期间共5个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74962.08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4962.08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74962.08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