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财保6号申请人: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胡奇文。委托代理人:汪蔷,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榕。申请人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申请人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8764.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屯溪区徽州大道32-21号金域江南112号[房地权证号为黄(昱)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8764.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屯溪区徽州大道32-21号金域江南112号[房地权证号为黄(昱)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