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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贵州红林通诚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三博汽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红林通诚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海曙三博汽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红林通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海。被执行人:宁波海曙三博汽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海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红林通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三博汽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实际经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9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