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丙、赵某甲、赵某丁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赵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6日裁定准许原告人赵某丙、赵某甲、赵某丁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B号(系挪用号牌,原号牌为鲁B)比亚迪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害人孙某沿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5号门前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至此,车的左前部将孙某撞倒,致孙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2015年12月24日,张某到四方大队事故科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外伤致心脏损伤死亡。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方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B号(系挪用号牌,原号牌为鲁B)比亚迪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害人孙某沿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5号门前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至此,车的左前部将孙某撞倒,致孙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2015年12月24日,张某到四方大队事故科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外伤致心脏损伤死亡。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方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丙、赵某甲、赵某丁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万元,赔偿款已支付。原告人赵某丙、赵某甲、赵某丁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宽处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本院委托,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程某、仲某、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检报告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询问笔录,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家强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昊书 记 员 袁升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