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许吹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江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吹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江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767号原告:许吹芳。委托代理人:陆国淼、蔡中华(实习),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235号建委大楼东侧五、六、八层。代表人:吴来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佳宁,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吹芳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江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许吹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春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