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如桥与刘德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桥,刘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王如桥,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德权,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如桥与被执行人刘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德权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查无财产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如桥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德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91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如桥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刘德权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