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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欧兰秀与李丽卿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191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兰秀,李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13号原告:欧兰秀,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李丽卿,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欧兰秀诉被告李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兰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丽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兰秀诉称:被告李丽卿以个人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时有签订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没有约定利息,但有约定逾期还款,则每天按0.5%收取违约金,双方在借据上协议约定,如出现争议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是以银行转账90000元及支付现金30000元的方式支付给被告李丽卿,被告李丽卿签写了收款收据。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李丽卿未能归还借款及利息。于2013年10月1日,被告李丽卿以资金未到位为由续借并承诺当月月底前本息一次性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李丽卿仍不归还借款。现起诉要求:一、被告李丽卿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5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8日利息约为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李丽卿承担本案诉讼费;三、被告李丽卿承担公告费1000元。被告李丽卿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5月9日,被告以承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双方签订《借据》,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利息,但约定逾期还款,则按每天0.5%收取违约金,同时约定了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执行费及诉讼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并在借据中约定,如出现争议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90000元及支付现金30000元的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被告签写了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过借款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为此支付公告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在2012年5月9日签订的《借据》和《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公告费收款收据等资料及本院相应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故视为被告放弃一审程序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据》和《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资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逾期未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2年5月9日开始支付利息,因双方签订的《借据》中,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只约定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公告费1000元,因双方在《借据》中有明确约定,公告费1000元应由被告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丽卿向原告欧兰秀归还借款12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丽卿按借款120000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欧兰秀支付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丽卿向原告欧兰秀返还公告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欧兰秀要求被告李丽卿支付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的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丽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丽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燕清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晓明陈悦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