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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华成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与周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成电子照明有限公司,周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80号原告:杭州华成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被告:周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成电子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成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杭州华成电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成柱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人民陪审员  陈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应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