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世将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世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16号罪犯郑世将,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世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6455.8元(已交清)。宣判后,被告人郑世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30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世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世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郑世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世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世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世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