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4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谭小平与被告段晚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平,段晚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5号原告谭小平,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陈芝彬,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领取诉讼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委托代理人王件平,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段晚开,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陈回儿,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诉讼、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者反诉,领取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平与被告段晚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平于2016年6月7以原、被告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由原告谭小平负担。审 判 长  谭琴意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雪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