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史富文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渝黔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中铁一局渝黔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六工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富文,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渝黔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中铁一局渝黔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六工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033号原告史富文,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袁思恒,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被告中铁一局渝黔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俊岭。地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红花园村杉坪。被告中铁一局渝黔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六工区。负责人:王永良。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下坝组三步梯。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富文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渝黔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中铁一局渝黔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六工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截止到2016年4月22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税新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