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刑更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何李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722号罪犯何李武,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电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李武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何李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李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2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李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李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