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瑞龙与被执行人何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龙,何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马瑞龙,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被执行人何迎军,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苏州北巷。申请执行人马瑞龙与被执行人何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