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陈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陈珊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963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国中心A幢8层8198室。法定代表人:沈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敏,公司员工。被告:陈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陈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珊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珊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珊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