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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承阳与金华军、葛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承阳,金华军,葛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26号原告:郑承阳。被告:金华军。被告:葛仙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承阳与被告金华军、葛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承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郑承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