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承阳与金华军、葛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承阳,金华军,葛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26号原告:郑承阳。被告:金华军。被告:葛仙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承阳与被告金华军、葛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承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郑承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