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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傲与王雨托、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傲,王雨托,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3203号原告周傲,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何秀,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雨托,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程莉,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西安市新城区人,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程莉,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西安市新城区人,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周傲与被告王雨托、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周傲申请追加程莉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周傲的委托代理人何秀,被告王雨托的委托代理人程莉、被告程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王雨托因扩大门窗生意,于2013年3月2日向周傲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8.75万元,还款时间为2014年3月1日。并且王雨托每逾期一日还款支付借款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若发生诉讼,王雨托承担周傲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周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王雨托仅向周傲还款10万元,至今尚欠周傲本金8.75万元未还。王雨托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周傲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程莉、王雨托于2011年1月26日结婚,于2014年2月17日离婚,本案借款均系王雨托、程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程莉依法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周傲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王雨托、程莉支付周傲本金8.75万元;2.判令王雨托、程莉支付周傲逾期还款违约金4.025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日,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500元由王雨托、程莉承担。被告王雨托、程莉辩称,王雨托、程莉并不清楚该笔借款是怎样计算的。经审理查明,王雨托、程莉于201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7日登记离婚。2013年3月2日,周傲、王雨托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王雨托向周傲借款18.75万元(其中转账15万元,现金3.75万元);借款开始时间为2013年3月2日,还款时间为2014年3月1日,王雨托应按时还款,每逾期一日还款,王雨托向周傲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法院诉讼解决,王雨托承担周傲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等内容。2013年3月2日,周傲通过建设银行向王雨托转款15万元。同时,王雨托向周傲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周傲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其中建设银行转账壹拾伍万元,现金叁万柒仟伍佰元,借款时间2013年3月2日,还款时间2014年3月1日”。周傲自认王雨托已经向其偿还借款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依法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傲、王雨托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王雨托出具《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周傲与王雨托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后,王雨托仅向周傲偿还借款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周傲要求王雨托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7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程莉抗辩现金3.75万元并未给付,系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但程莉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明确约定借款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交付,王雨托出具的《借条》也表明借到现金3.75万元的事实,故对程莉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周傲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王雨托每逾期一日还款,向周傲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具有法定性,一般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设立。综合本案情况,王雨托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以及周傲未提供其损失证据等事实,本院对周傲主张的违约金,酌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3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关于周傲主张的律师费问题,王雨托违约行为引发诉讼,导致周傲产生律师费1500元。该笔费用系周傲实际损失,且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周傲要求王雨托支付律师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程莉与王雨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程莉应当对上述债务与王雨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雨托、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傲支付本金8.75万元;二、王雨托、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傲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7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王雨托、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傲支付律师费1500元;四、驳回周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1442.5元,由王雨托、程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