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天津爱赛克车业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爱赛克车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57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爱赛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富士达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邢金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负责人马国强,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爱赛克车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爱赛克车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1626903.6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爱赛克车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爱赛克车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