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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某甲等犯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高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无业。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乙,无业。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高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乙、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21时30分,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其哥哥、被告人郭某乙的冀F×××××的白色大众轿车,在保定市雄县大营镇甄码村村东发生车祸,致使该车右前部位损坏严重。为了能让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人郭某甲给被告人郭某乙打电话让郭某乙冒充驾驶员,但郭某乙当天也饮酒,遂二被告人找到被告人高某让其冒充驾驶员,被告人高某表示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在受理该案后,将赔偿金10512元支付到被告人郭某乙的银行卡里。破案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保险理赔卷,发还清单,谅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高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均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某乙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朱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