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85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占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