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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85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占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