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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曹其英与贾运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其英,贾运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16-1号原告曹其英,女,汉族,1951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贾运彪,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统武,该公司员工。原告曹其英与被告贾运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61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