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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苏炳华非法采矿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炳华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84号罪犯苏炳华,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定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永定县。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苏炳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苏炳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苏炳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龙岩监狱民警朱琳、温满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苏炳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炳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三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假释缴交罚金50000元。另查明,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苏炳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苏炳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炳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