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民初9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丽芳与金早斌、叶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芳,金早斌,叶跃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988号之二原告王丽芳。委托代理人龚贺胜,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金早斌。被告叶跃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芳与被告金早斌、叶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芳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芳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王丽芳负担。审判员  陈海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