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胡荣琳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琳,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307号原告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07727492-3。负责人施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琳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荣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荣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