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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39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921-1号原告: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金家墩1号。法定代表人:张正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相成,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534元,由原告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骞 来自